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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傳媒主筆呂紹煒今日在風傳媒刊登一篇社論,其內容主要是主觀認為彰銀案二審判決是一個恐龍荒唐見解,甚至認為是法官挺財團台新金的證明,其文中的強烈批判法院判決見解有誤,彷彿就像小模案一般,只要拿起了筆和鍵盤,人人都可以當起站在天平上的法官,決定雙方的權力義務歸屬於何方。

 

雖然說每個人都有其言論自由發表意見,不過就媒體應該賦予查證義務以及中立看待新聞事件發展的態度,呂每次對於彰銀案的發文,可以明顯看出都直接大辣辣的站在彰銀一方,一個立場如此明顯的主筆,卻直接指責法官挺財團,撂重話指出:一旦彰銀經營權交給了台新,彷彿政府失職,全民資產被財團竊奪。無視法官下判決必須要有論理依據,其判決文需依法理和實務見解所寫。所以法官下判決從不是挺誰,而是依法判決,更不是依少數人意見,或者跟風盲從淪於民粹。甚至連民粹都不是,因為網路相關討論從批踢踢到股市投資討論版,清一色都是大罵財政部無能,不遵守信用,如同法官重話批評給了四個字「失信於民」。

 

試想,如同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彰銀工會以及呂紹煒主筆整天喊著彰銀是全民資產,卻連法院判決都不看清楚,如何能讓公共議題的理性討論呈現在大眾面前而不只是互相的叫囂謾罵?法院判決只有「財政部應該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從來沒有表示過,財政部的股票要給台新金。也就是說,彰銀獲利財政部依然可以取得股息上繳國庫,何來全民資產被財團奪走之說?

 

看看呂主筆的其他「特殊」法律見解,我認為要站在挺彰銀一方沒有關係,但是誤解法律,或者隨意曲解判決文意,錯用法條,那就不是單純的言論自由了,其言論應該對社會有所負責,人民會如此不信任司法,這些沒有法律素養之人四處放話,恐怕需要負很多責任。

 

在呂紹煒的一文中,首先第一個錯誤的法律見解是法院都駁回台新金要財政部歸還2014年拿下的董監事席次要求。但是細看二審判決新聞稿就會發現,法官是駁回「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使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經營管理」。法院的說法是,財政部應該在契約存在下支持台新金,但不能「無條件」支持台新金,台新金也可以從現有的契約存在(另外一個訴訟標的)推得台新金所要確認的請求,所以怎麼會是駁回要求歸還的請求?這要不就是沒有把整份判決新聞稿看完,要不就是有心曲解法院原意?

 

再來,呂又指出,台新金要以法律判決為由,以兩成股權拿下83%普董,五席彰銀董監事,批評法院判決似乎無視股權,讓台新金掌握經營權?他似乎沒有發現,在2014改選之中,財政部也不過就12%的股權,卻拿下三分之二的彰銀董事席次,這似乎是比台新金更為荒謬,先不說委託書在公司法股東會的利弊,財政部以其實質影響力,要求公股銀行一律得支持財政部推出來的人選,甚至還私底下傳出以查稅威脅其他股東支持公股,要說荒謬,財政部絕對是第一。回頭來看,法院真的判下台新金以兩成股權拿下過半董事嗎?並非如此簡單,法院判決是,財政部在與台新金契約存在下,應該將其股權12%用以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也就是兩成股權加上財政部的股權,最後徵求委託書所得到之結果。如此一來的股權數,要拿下過半董事,也絕非不合理之事。否則按照此種說法2008年、2011年台新金和財政部協議董監事席次分配,又怎能拿下過半?

 

呂另外指出,財政部的錯誤是在於並沒有講清楚到底支持幾屆經營權,簽約時沒有搞清楚彼此的權力義務關係,才會後續衍生了如此多的爭議。的確,這如果一開始訂立清楚,恐怕之後也不會有民告官,官耍賴的爭議。但這仔細想想,當初簽訂契約的人正是現任的行政院長林全,恐怕要問問現在的林全,為何不認十年前的林全決定,解鈴還需繫鈴人,能妥善解決這個問題的,大概也只有他了。但他選擇避不出面解決,反而讓雙方浪費大筆的訴訟費用,這件案子林全肯定是要為負上最大責任。

 

呂最後對於法院判決的批評是,財政部當年的公函代表的是其政策,政策會改,官方沒有「天長地久」支持台新金的道理,法律上普遍沒有永久有效的時限,自不能說財政部應該支持台新金。關於此點,呂可能還是沒有看清楚判決寫什麼。法官在判決文中明確的表達了該契約並非永久有效,而是附有契約解除條件,一但解除條件成立,該契約也就失效,只要台新金不是彰銀最大股東,或者財政部不再持有彰銀股票,也不可能會推出什麼財政部需要永久支持台新金之理,這是一個剛修習民法總則的法律系大一生都可以判斷的公序良俗問題,呂身為一個資深媒體工作者,難道無法分辨此一事實?

 

呂最後意有所指的說,台新是為了併彰銀而要求經營權,若官員丟掉彰銀,恐怕會得同事面對社會、政治、法律的審判?我想這恐怕是多慮了,關於2014彰銀案之後,從來都沒有人討論過合併問題,台新金也僅是要求將2014年的被奪走的經營權歸還,林全院長也表示合併從來不再討論的範圍內,一個連經營權被毀約的國家機關奪走,要拿回來都得經過漫長的交涉與司法審判,哪有可能再想合併問題?再者,法律的審判也僅表示將經營權還給台新金,社會的輿論也都多批判財政部,哪裡有辦法形成一確信,認為社會必然都是要求財政部死抓著不放的感覺?主筆此言甚矣,甚至可以說是有點腦補。最後用台新金主導經營績效輸官股,這樣比較是否公平,底下留言也有公斷。台新金是在彰銀有鉅額呆帳時進入並改善其體質,而公股進入彰銀只不過也才近幾年而已,單用平均不到三年的成績,換比台新金經歷過金融風暴,卻不提2006年台新金一入主彰銀後,就讓彰銀大幅轉虧為盈的事實?事實上,不管在何國,皆不會否認民營單位比起公營機構表現更好之事實,但偏偏只有臺灣,因為畏懼過去新自由主義下的不當群帶資本主義發展,才會有大政府表現比起不干預市場的民營競爭來的更好的誤解想法。

 

本篇的作者要站在政府或者彰銀角度批判法院判決未嘗不可,但是講話要有所依據,並非無的放矢,否則為了站穩立場或是意識形態發言,卻因此而失去社會上對於資深媒體工作者發言的信任?豈不是更吃大虧?或者讓不夠瞭解此事的社會大眾誤認法院,忽視法理,恣意亂下判決,因而失去對於司法的信任,又可是單單一人可以承擔的沈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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